受了工伤,达到退休年龄,没有社保
找公司赔偿
公司不但不肯赔,还不承认自己是员工……
这可怎么办?
年3月1日,韦某(已59周岁)在杏坛某厂做清洁机械的工作。
年5月18日韦某在车间工作时,因铁钩上面的栏杆突然崩断,将韦某摔在地上致腰椎骨折。
然而,由于韦某达到退休年龄,也没有参加社保。
年5月18日至8月27日,韦某单位用一个参加了社保的员工“陈某”名义对韦某进行治疗。
由于韦某强烈要求以自己名义治疗,单位就不再支付医疗费,韦某为此付了医疗费8万余元。
出院后韦某要求单位赔偿,某厂拒绝,为此韦某多次到信访、安监、劳动等部门投诉,某厂便否认韦某系其员工。
这可怎么办?
有证据证实,韦某就是该厂员工律师注意到韦某单位有发放工资给韦某的银行流水,且单位以陈某名义治疗的受伤部位和受伤时间与韦某相吻合,能证实韦某是该厂的员工。
同时也找了治疗韦某的医生希望能出证明证实其治疗的陈某实为韦某,但遗憾的是医生听说打官司不愿配合。
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有劳务关系律师认为,虽然韦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存在劳务关系,韦某基于劳务关系受伤同样依法可以向单位主张赔偿。
年6月19日尹律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帮韦某向其单位某厂提出了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误工费等赔偿诉讼。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单位的代理律师又说——韦某告错了对象,韦某是佛山市顺德区某公司的员工,并否认韦某系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真相到底是什么?
某厂与某公司是关联单位韦某说某公司在也该地址经营过,作为员工的她不是很清楚哪个是具体用人单位。
律师马上查询了某公司的工商登记,发现其股东与某厂的投资人相同,经营地址也相同,业务范围也相同,某厂与某公司属关联单位,存在混同经营。于是申请追加了某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官取证
证实某厂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也到被告经营的地址调查取证——
●某厂与某公司均有在厂门口挂牌,经营的人员也相同;
●调查了陈某等在韦某受伤时在场的员工,员工均证实韦某当时跌倒在地的事实,由此更加印证了二个单位属混同经营的事实,某厂与某公司均应对韦某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某厂与某公司的代理人又说韦某腰部有旧疾,法院调医院治疗的旧病历,均显示韦某从无治疗过腰部疾病或伤害。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了某厂和某公司对韦某提供劳务所受伤害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某厂、投资人和某公司连带赔偿韦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计8万余元。韦某拿到判决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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