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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援助低保老人提供劳务遭身亡法援助其

年3月14日,一位神情沮丧的50多岁的男子,来到汶上县法律援助服务大厅,时逢该中心律师田代生值班。来人还未说话,便泪流满面、泣不成声。值班田律师首先平复其情绪,为咨询人倒上一杯茶水,待情绪稳定后了解得知:咨询者刘某乙,其叔刘某甲(64岁)是一名农村低保户,妻子早逝,且没有直系亲属,自年起一直和刘某乙生活在一起,并由其照顾刘某甲生活起居,由于刘某乙生活也不富裕,为增加家庭收入,刘某甲自年起受汶上县某建筑公司和宋某某的长期雇佣,其工作职责是看护工地和干一些杂活。年10月17日上午10:00左右,刘某甲在汶上县某建筑公司的东平工地工作时,不慎从1米多高的楼梯上摔下,医院救治,后转医院治疗,经诊断,刘某甲身体多发颈胸腰椎骨脱位、脊髓损伤并双下肢瘫痪、创伤性湿肺,双侧胸腔积液、全身多处皮肤挫伤等。现刘某甲住院现已花去医药费15万余元,但是宋某某只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无奈,刘某甲委托其侄子刘某乙向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鉴于当时低保老人仍然医院住院治疗的现状,田代生律师当即将案情向中心领导汇报,经审查,刘某甲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决定受理刘某乙申请,并指派该中心律师田代生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田代生接受指派后,仔细查阅有关材料,鉴于刘某甲精神智力正常,接受指派当日,田代生律师驱车赶医院,在征求其同意田代生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后,仔细向其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将自己对该案的看法告知了受援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并让刘某甲在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首次会见受援人笔录上签字、按捺手印。

鉴于刘某甲是低保户的事实,承办人田代生依照规定,代受援人刘某甲向汶上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批准。年5月28日,济宁祥诚法医司法鉴定所根据汶上县人民法院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某甲四肢瘫痪,伴大小便失禁,构成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并需要二人护理。随后,法院通知年6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按照正常步骤进行,岂料事情突变,年6月21日,刘某甲因医治无效死亡。但刘某乙未将这一重要变故告知承办人。案件如期开庭,庭前,被告宋某某和汶上县某建筑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出刘某甲因病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后法院根据被告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期间,承办人深研案情认为:刘某乙虽然不是法定的继承人,但对刘某甲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理应得到赔偿。随后,承办人建议,刘某乙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申请继续参加诉讼,同时,告知刘某乙,也可向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刘某乙接受承办人建议,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获准许。又向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请求由田代生律师继续承办此案,获批准。

为维护刘某乙的权利,承办人大量查阅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此案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刘某甲系无妻、无子女、无父母、无兄弟姐妹,其侄子虽尽了赡养义务,但由于其不是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诉讼期间,被告一定会要求法院终结诉讼,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按此规定,刘某甲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未有第二顺序继承人,故此案件将面临终结审理风险。

另外,通过与被告代理人交流,获悉:被告汶上县某建筑公司为死者刘某甲投有意外人身保险,未指定受益人。

承办人对案件进一步深入梳理,认为本案焦点有二:一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对其尽了生养死葬的人能否分得其遗产;二是,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围绕本案焦点,承办人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年9月16日),其主要内容是共同生活10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分给适当的遗产。根据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尽了赡养义务的人可以分享全部遗产。根据最高院的复函,承办人认为,本案刘某甲和刘某乙共同生活10多年,刘某乙对刘某甲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根据刘某甲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刘某乙可以分享刘某甲的全部遗产。

承办人又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年3月22日),其主要内容是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的问题,最高院答复认为,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根据此批复,承办人认为被告汶上县某建筑公司为死者刘某甲投有意外人身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刘某甲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

承办人将案情进行了认真地梳理,根据最高院的两个批复,形成了书面代理意见,汇报中心领导,中心领导认为,此案系本县内疑难民事案件,决定邀请部分社会资深律师对该案进和研讨。经过讨论,与会律师一致认为: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刘某乙应该获得赔偿。

年8月22日,汶上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主审法官和承办人与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最终原告与被告汶上某建筑有限公司、宋某某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1、被告宋某某、汶上某建筑有限公司于年8月29日前一次性赔偿刘某乙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元。2、其他互不追究。目前,被告已将赔偿款履行完毕,进入保险理赔程序。对此结果,受援人刘某乙及其家人特别满意。

办案思考: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困难者提供法律帮助是律师的一项重大社会责任。因此,在办理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律师要精益求精,力求为弱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帮助,做弱者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下,律师要力图依法解决纠纷,而不能使一般的法律纠纷转化为严重的社会矛盾,要正确运用法律知识,耐心解释,充分认识调解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不可替代的解决纠纷方式。律师在办理援助案件过程中,一是要积极调取证据材料,做到详细了解案情,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寻找案件突破点;二是正确适用法律,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运用公平正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遇到疑难案件,要对案件集中研讨,发挥集体智慧,取得办案的最佳效果,切实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县法律援助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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